(2012)安行立字第1号
起诉人朱梅花,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起诉人丁文志,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2011年12月20日,本院收到朱梅花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东辛庄村民委员会擅自允许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在原告住房后3米左右处建造发射塔以及被告对前述行为,事实未履行用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等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和第三人给原告另行分配一处宅基地,并按照原告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造标准支外原告重建费用。3、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就医费等共计228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朱梅花称在其住宅房屋后3米左右处建造发射塔,该行为并未侵犯行政诉讼所保护的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朱梅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梅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建中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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