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27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琚桂云,女,汉族,农民,1942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玉芳,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保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张福林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