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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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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林诉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张福林,男,194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琚桂云,女,汉族,农民,1942年1

(2012)安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福林,男,194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琚桂云,女,汉族,农民,1942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玉芳,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保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福林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