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侯海顺,男,汉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利军,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系原告侯海顺之子。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侯会喜,男,汉族,1945年4月4日出生。 原告侯海顺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海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海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瑞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