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郭爱青,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农民。 原告郭爱军,男,汉族,农民,1971年1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代码:00520195-6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未怀顺,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阳县吕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爱青、郭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中 审 判 员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