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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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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牛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87号 原告王牛,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晋辈,男,成年。 原告王牛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

(2013)安行初字第00087号

原告王牛,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晋辈,男,成年。

原告王牛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安县公(水)决字(2012)1204号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牛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