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海新郝停花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安行审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李海新,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停花,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

(2013)安行审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李海新,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停花,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50020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50020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50020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50020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李海新、郝停花自行履行完毕安县计生征字(2012)150020号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