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唐爱琴,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 第三人刘海鹏,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 第三人刘佳佳,女,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刘志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