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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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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唐爱琴,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 第三人刘海鹏,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 第三人刘佳佳,女,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合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唐爱琴,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

第三人刘海鹏,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

第三人刘佳佳,女,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刘志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