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玉灿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田玉灿,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刚成,又名田保刚,男,汉族。 第三人郜美荣,女,汉族,农民。 原告田玉灿不服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2012)安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田玉灿,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刚成,又名田保刚,男,汉族。

第三人郜美荣,女,汉族,农民。

原告田玉灿不服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玉灿以起诉的证号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灿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