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田玉灿,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田刚成,又名田保刚,男,汉族。 第三人郜美荣,女,汉族,农民。 原告田玉灿不服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玉灿以起诉的证号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灿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