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齐连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窦文明,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 第三人韦海花,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齐连军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连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连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