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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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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刚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4号 原告程志刚,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慧前,职务县长。 第三人程怀录,男,1942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程志刚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

(2012)安行初字第4号

原告志刚,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慧前,职务县长。

第三人程怀录,男,1942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志刚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西卉

陪审员  杨晓辰

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