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徐慧前,职务县长。 第三人程怀录,男,1942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程志刚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西卉 陪审员 杨晓辰 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