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卜书只,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生,农民。 原告卜书只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书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书只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