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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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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庆维马小锐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安行审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机构代码:00560209-4。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张庆维,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镇李伍级村。身份号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安行审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机构代码:00560209-4。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张庆维,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镇李伍级村。身份号码:410522198511068110。

被执行人马小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镇李伍级村。身份号码:410522198410278143。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6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6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6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2)20026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