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袁静,女,1986年5月31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尹冬梅,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 原告袁静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调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调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静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