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崔红超,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焦丽娟,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代码:00560209-4。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崔红超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红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