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许学军,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蔡虎伟,男,安阳县辛村乡蔡太保村人。 第三人张庆彬,安阳县北郭乡北郭店村人。 原告许学军不服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