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张福林,男,194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美新,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保花,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第三人琚桂云,女,汉族,农民,1942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张福林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林、张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张美新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