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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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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永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永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系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争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禹敏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