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初字第49号
原告温治林,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负责人宁红亮,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青,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烨,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治林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收取建房保证金违法一案中,原告温治林以其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治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治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治林负担。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袁武明
审判员 阎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