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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会清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陈会清,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男,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男,该县县长。 委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陈会清,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男,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阳县华星铸锻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省安阳华冠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薛国庆,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章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莲,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清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安阳县华星铸锻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省安阳华冠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阳县集用(2006)第015号《集体土地证使用证》2011年1月已被收回注销,该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的《土地登记卡》证明该事实。原告陈会清以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已收回注销第三人安阳县华星铸锻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省安阳华冠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阳县集用(2006)第015号《集体土地证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会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会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会清负担。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袁武明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