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增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会,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明,男,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锋,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跃民,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新,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软英,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平,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凤,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斌,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微,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峰,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安阳市保安公司员工,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平,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海平,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义,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苏燕,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苏文,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周,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青,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德,男,1957年10月21日生,彝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丽,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建兵,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保生,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红丽,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兰,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勇,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歌,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茹,女,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付生,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林州市。 王海军、张明新等26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会明(基本情况同上)、吕志锋(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李会明等28人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