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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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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浚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

(2015)浚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职务局长。

第三人夏贵州,男,汉族。

原告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朝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人民陪审员  赵新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