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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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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水不服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浚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杨春水,男,汉族。 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司国顺,职务局长。 原告杨春水不服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

(2015)浚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杨春水,男,汉族。

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司国顺,职务局长。

原告杨春水不服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广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