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杨春水,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司国顺,职务局长。
原告杨春水不服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