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9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0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1、责令一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应缴罚款28500元,滞纳金28500元,共计罚款5700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0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2013年4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应缴罚款28500元,滞纳金28500元,共计罚款57000元。 执行费755元,由被执行人许某某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