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杨伏成,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 原告杨伏成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伏成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伏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伏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伏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