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石可只,女,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春方,任局长。 第三人张继军,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可只诉被告汤阴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石可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可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可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可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可只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君 审 判 员 宋 飞 人民审判员 袁连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