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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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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吉平诉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闫吉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世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吉平诉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公路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闫吉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世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吉平诉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闫吉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吉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君

审 判 员  杜振明

人民陪审员  袁连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