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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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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02号 原告安广,男,1968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

(2013)滑行初字第02号

原告安广,男,1968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滑县公交公司,住所地滑县顺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房延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安广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