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02号 原告安广,男,1968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滑县公交公司,住所地滑县顺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房延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安广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