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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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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付刚、李伟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悦付刚,男,1983年3月24日生。 原告李伟,女,1984年10月10日生。 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悦付刚、李伟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

(2013)滑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悦付刚,男,1983年3月24日生。

原告李伟,女,1984年10月10日生。

被告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悦付刚、李伟不服被告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付刚、李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悦付刚、李伟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