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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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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党安朋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70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党安朋,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70号

申请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工作人员。

执行人党安朋,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应缴罚款9894.40元,滞纳金9894.40元,共计罚款19788.8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2013年4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4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应缴罚款9894.40元,滞纳金9894.40元,共计罚款19788.8元。

执行费197元,由被执行人党安朋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