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李淑萍,女,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706750-X。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萍诉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扣押及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萍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