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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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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晓诉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拘留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65号 原告李国晓,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公安局,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49265-7。 法定代表人王遂法,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晓诉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拘留赔偿一案中

(2015)汝行初字第65号

原告李国晓,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公安局,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49265-7。

法定代表人王遂法,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晓诉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拘留赔偿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晓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