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韩全星因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科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韩全星因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全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全星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韩全星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韩全星撤回起诉。

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全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全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窦建文

审 判 员  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谨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