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白书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局长。 第三人周长海。 第三人周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山城分局,第三人周长海、周长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起诉请求不明确、需要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荣负担。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窦建文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