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1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白书民,区长。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中段。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陈家湾村。 第三人周长明。 第三人周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长海、周长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有多个行政行为不能并案处理、需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荣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