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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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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荣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1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白书民,区长。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1号

原告陈兴荣,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白书民,区长。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农办,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中段。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陈家湾村。

第三人周长明。

第三人周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荣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陈家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长海、周长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兴荣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有多个行政行为不能并案处理、需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荣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