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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建坡与封丘县工商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建坡,男 被告封丘县工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局长。 原告张建坡诉被告封丘县工商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建坡,男

被告封丘县工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局长。

原告张建坡诉被告封丘县工商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坡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