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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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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天来渠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5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得检,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得红,男,1959年6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5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得检,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得红,男,1959年6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协调、裁决、复议、控告、申诉,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起诉讼,代为进行诉前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代交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第三人鹤壁市天来渠管理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付柱,鹤壁市天来渠管理所副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鹤壁市天来渠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