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徐迪,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行政处罚一事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人民陪审员 陈家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