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18号 委托代理人王红某,女,汉族。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姜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曹俊涛,该局法制室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6日原告因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