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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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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周诉荥阳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70号 原告王海周,男,汉族,住荥阳市刘河镇。 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荥阳市富民路与国泰路。 原告王海周诉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一案,原告王海周于2015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将钱解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70号

原告王海周,男,汉族,住荥阳市刘河镇。

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荥阳市富民路与国泰路。

原告王海周诉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一案,原告王海周于2015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将钱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海周承担。

审 判 长  马瑞杰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笑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