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男,系原告父亲,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 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该局局长。 原告陈玉兰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马瑞杰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童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