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32号
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吕法旺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兴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一组废弃老宅以东、道路以西、耕地以北、荒沟以南集体土地11379.8平方米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