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甜幸,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静,该局法制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锡郑,该局注册科科长。
原告刘甜幸不服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甜幸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甜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甜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甜幸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