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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甜幸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甜幸,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法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甜幸,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静,该局法制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锡郑,该局注册科科长。

原告刘甜幸不服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变更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甜幸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甜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甜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甜幸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