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48号
原告候明枝,女,192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住所地二七新区。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家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二七区。
代表人陈中喜,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霞,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许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候明枝不服被告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拆迁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向被告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0月13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候明枝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明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明枝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审 判 员 铁莹莹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