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52号
原告李金龙,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章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郑州市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龙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龙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白黎凤
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