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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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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与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52号 原告李金龙,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章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辉,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郑州市豫威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52号

原告李金龙,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七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章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辉,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郑州市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龙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龙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白黎凤

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