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67号
原告董令文,女,193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令文不服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令文以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令文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令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令文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英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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