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平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已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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