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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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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居轩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高阳,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冯居轩。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居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高阳,该局干部。

执行人冯居轩。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居轩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为:“1、限3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的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3、并处罚款60万元×20%,计12万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限3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的行为”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准予执行。第2、3项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

二、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吴张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