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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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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与滑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强制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与二水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乔世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与二水西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乔世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永亮,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盐业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白长胜,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继世,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滑县盐业管理局副局长,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男,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因诉滑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江、赵永亮,被上诉人滑县盐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长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继世、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滑县盐业管理局指派工作人员对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有涉嫌违法购进、使用的违法盐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38吨、白色编织袋包装、每袋50公斤),滑县盐业管理局即以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购进饲料用盐立案调查,对发现的物品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调查(检查)笔录,现场询问了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经滑县盐业管理局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决定予以查封、扣押,作出(滑)盐罚查扣(2015)第03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编号NO0024028、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未加盖滑县盐业管理局单位公章)和《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滑县盐业管理局还对违法盐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作出《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滑县盐业管理局对查封、扣押物品予以异地查封、扣押。因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滑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相关材料中予以注明。滑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于当日发现送达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滑)盐罚查扣(2015)第03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即作出《补正公章告知书》,于2015年4月17日送达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滑县盐业管理局查封扣押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系叶县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GB/T23880—2009,氯化钠含量: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检验97.31%、99.22%(检验依据GB/T23880—2009)、滑县盐业管理局检验98.19%(检验依据GB/T5462—2003《工业盐》),碘含量均为零。

另查明,根据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滑县属缺碘地区。滑县盐业公司销售给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盐,系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生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显示:氯化钠含量≥97.60%,碘含量9mg/kg。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氯化钠和碘均属该目录中的矿物质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关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问题,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5.国办发(2008)72号文件、豫政办(2009)115号文件显示: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工信部门行使;滑县盐业管理局提供的证据15.豫编办(2012)232号文件《关于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安办(2014)1号文件《安阳市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显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归工信部门领导,具有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性质问题,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4.GB/T23880—2009《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国家标准》、GB/T21513—2008《畜牧用盐国家标准》记载: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为饲料中钠离子和氯离子的补充剂,理化指标≥95.50%,畜牧用盐属以食盐为载体,通过添加适量添加剂,用于畜禽食用的粒状畜牧用盐和畜牧盐舔块;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6.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函(2014)7号《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2014年4月23日)、河南省畜牧局对新乡市楚河商贸有限公司的函(2014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函(2014年4月30日)、农业部畜牧业司对赵永亮函(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4)751号文件、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盐务管理局黑牧饲(2014)189号文件显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饲料添加剂,可以用于饲料生产,由农业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主管;滑县盐业管理局提供的证据5.《制盐工业术语》(GB/T19420—2003)3.1.5记载:畜牧盐属用于饲料加工或者禽畜食用的盐。

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滑县盐业管理局作为本地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畜牧用盐适用《食盐专营办法》,滑县盐业管理局对畜牧用盐享有行政管理的职责。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生产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氯化钠标准含量≥95.50%,滑县盐业管理局查封扣押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氯化钠含量高于标准含量,应属于盐产品,且属于用于饲料加工的畜牧盐,应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进行管理。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生产饲料使用氯化钠作为添加剂,应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从外地购进,违反了上述规定。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主张其生产饲料需要的氯化钠属饲料添加剂,应适用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且不得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外的任何物质,但该饲料添加剂属用于饲料加工的盐,受《食盐专营办法》的调整,为专营产品,属特别规定,也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故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主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盐产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主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加碘会出现重复加碘问题,因氯化钠和碘均属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矿物质元素及其络(螯)合物,其生产饲料均需另外添加,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可根据饲料标准决定是否添加,故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滑县盐业管理局作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盐专营管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场检查、询问、抽样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送达了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文书,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滑县盐业管理局留置送达并予以了注明,滑县盐业管理局对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并无不当。滑县盐业管理局制作并送达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具有行政强制决定的性质,应视为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书。滑县盐业管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加盖单位公章,属行政文书瑕疵,滑县盐业管理局及时进行了补正,不影响行政文书的法律效力。综上,滑县盐业管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驳回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主张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应一并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