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叶乾魁诉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杞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叶乾魁,男,1950年12月20日生。 被告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原告叶乾魁诉被告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栽赃原告2009年9月19日去北京天安

(2015)杞初字第18号

原告叶乾魁,男,1950年12月20日生。

被告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原告叶乾魁诉被告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栽赃原告2009年9月19日去北京天安门非法上访,将原告馅害劳教一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汴劳字(2009)第113号决定书,给原告恢复名誉,赔偿原告损失务工费480000元,精神损失费960000元,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开封市人民政府所设立,已不存在,原告应起诉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机构。本案中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乾魁的起诉。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