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任所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方交路罚(2014)140174号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作出的方交路罚(2014)140174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在未对被执行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且处罚决定的送达不符合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作出的方交路罚(2014)140174号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交通路政管理所作出的方交路罚(2014)140174号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尚 佳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 祎 |